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田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3执76号申请执行人田良。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阳,该支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聂善文,湘西高速管理处处长。申请执行人田良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交通肇事罪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田良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交通肇事罪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金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源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