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宪成与郭华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宪成,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404号申请人:孙宪成被执行人:郭华申请执行人:孙宪成诉被执行人郭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镇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镇劳人仲案字(2016)3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镇劳人仲案字(2016)302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