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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任时山与乔百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时山,乔百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957号原告任时山,男,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文威、赵利娟(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百业,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负责人:赵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超、荣晶晶,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时山与被告乔百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1957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月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