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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魏静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静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766号被告人魏静,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27日到案,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孙景超,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静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开始,被告人魏静在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大酒店负一楼的渝北区XX中心内,介绍安排卖淫人员周某、温某等人进行卖淫并帮助开房,每月领取8000元的工资。同月19日21时许,卖淫人员周某、温某等人经被告人魏静介绍、安排,分别向他人卖淫。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静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被告人魏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静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静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中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柘雅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