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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宗凯强与扶余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凯强,扶余市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凯强,现住扶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锋,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扶余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蔡云飞,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洋,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宗凯强因与被上诉人扶余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宗凯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锋,被上诉人扶余市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宗凯强上诉请求:判令扶余市公安局与宗凯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宗凯强已被安置到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且在扶余市公安局工作长达十年以上,双方之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扶余市公安局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宗凯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扶余市公安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与宗凯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与理由:宗凯强系退伍士兵。2005年退伍时,扶余县人民政府依据《退伍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将宗凯强安置到扶余市公安局工作,岗位为治安员。同年4月1日,宗凯强与扶余市公安局签订《聘用专职治安员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4月1日。合同签订后,宗凯强到扶余市公安局工作,至合同到期宗凯强工作已满10年。在10年的工作中,宗凯强胜任上述岗位并圆满完成了扶余市公安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劳动合同到期后,宗凯强仍然在扶余市公安局工作,扶余市公安局没有提出异议。后扶余市公安局要求与宗凯强签订公益性岗位合同,一年一签,宗凯强不同意,提出要求与扶余市公安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扶余市公安局不同意。之后,扶余市公安局以宗凯强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宗凯强之间的劳动关系。综上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宗凯强在扶余市公安局工作已满10年,扶余市公安局应当与宗凯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扶余市公安局却要求宗凯强与劳动局签订公益性岗位合同,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法辞退原告,其行为是违法的。宗凯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扶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但被扶劳人仲字[2016]40号仲裁裁决书非法裁定驳回。宗凯强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聘用专职治安员合同书一份、仲裁裁决书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马升广安置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吴传胜年度考核情况表(复印件)一份。扶余市公安局辩称,宗凯强与扶余市公安局之间于2005年4月签订《聘用专职治安员合同》,并且已经履行10年属实。但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与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存在区别。首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扶余市公安局因为缺少治安员而主动向社会招聘的;其次,合同期限不是扶余市公安局根据用人需要作为用人单位直接决定的;第三,劳动报酬的标准不是扶余市公安局确定,并得到宗凯强认可的,劳动报酬的来源不是扶余市公安局向宗凯强支付的。双方在2005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因为宗凯强属于退伍兵,带有安置卡,政府为了安置宗凯强要求扶余市公安局接收宗凯强作为治安员。具体方案是通过民政局主持,劳动局负责同志参与,由扶余市公安局与宗凯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0年,工资标准由政府确定,财政支付。签订合同后,视为政府对宗凯强的安置完成。2006年,政府决定由人社局将宗凯强纳入公益岗位管理,直到2015年合同到期之前,宗凯强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都是享受的政府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也是由人社局向扶余市公安局送达《关于公益性岗位治安员签订用工协议问题的请示》,政府经研究后同意扶余市公安局与宗凯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宗凯强签订公益岗位用工协议。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确定宗凯强的身份是政府为安置就业,给予宗凯强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宗凯强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扶余市公安局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关于公益性岗位(十年治安员)情况说明一份、扶余市公安局专职治安员调查材料清单公安局10年治安员名册一份、关于公益性岗位治安员签订用工协议问题的请求一份、扶余市公安局关于2005年聘用专职治安员信访情况说明一份、扶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一份。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宗凯强系退伍兵,原系扶余市公安局的治安员。2005年宗凯强退伍时,扶余县人民政府将宗凯强安置到扶余市公安局工作,岗位为治安员。2005年4月1日,宗凯强与扶余市公安局签订了《聘用专职治安员合同书》一份,合同期限自200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2006年5月,经扶余县政府决定,宗凯强的工资被纳入到当时县劳动局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中,开始享受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都要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2015年前,因宗凯强同扶余市公安局签订了用工合同,所以没另签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至2015年5月份,宗凯强合同期满,继续在扶余市公安局工作,没有与扶余市公安局签订用工合同,市就业服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监督督促双方签订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但宗凯强不同意故一直未与扶余市公安局签订该协议。于是扶余市就业局按照《扶余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要求,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签订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协议方式为一年一签,只有签订了该协议,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所以最终宗凯强因拒绝签订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的各项补贴,从2016年1月起停发工资。2016年4月16日,因宗凯强不同意与扶余市公安局签订一年一签的用工协议,而要求与扶余市公安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扶余市公安局遂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宗凯强因此向扶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宗凯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符合公共利益,政府可调控安置再就业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可确定为公益性岗位。市政府可以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实际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根据宗凯强与扶余市公安局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及劳动关系的特点、宗凯强的岗位种类、工资待遇、补贴标准、资金拨付、管理考核等情况,又根据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认定,宗凯强的治安员编制属公益性岗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综上,宗凯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宗凯强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2.双方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而不应具有行政因素。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具有行政因素的安置争议问题,故宗凯强主张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宗凯强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宗凯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给宗凯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于 涛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