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爽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爽,长春艾博丽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隆礼路12号4栋304号。法定代表人:马朝东,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爽,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艾博丽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888号。法定代表人:徐岩,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艳。上诉人长春市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爽、长春艾博丽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春市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1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米志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