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袁劲涛与郝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劲涛,郝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308号原告:袁劲涛,男,1968年10也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郝保军,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劲涛与被告郝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劲涛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劲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劲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1元减半收取1880.5元,由原告袁劲涛负担。审判员 赵芳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