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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袁劲涛与郝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劲涛,郝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308号原告:袁劲涛,男,1968年10也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郝保军,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劲涛与被告郝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劲涛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劲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劲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1元减半收取1880.5元,由原告袁劲涛负担。审判员  赵芳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