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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8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钱春华与钱锋、张彩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春华,钱锋,张彩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8763号原告:钱春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帅,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锋。被告:张彩英。原告钱春华与被告钱锋、张彩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钱春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春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