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岳成国诉被告马亮、张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成国,马亮,张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4030号原告:岳成国,男,1960年5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承效,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亮,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新,系辽宁义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琳,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新,系辽宁义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成国诉被告马亮、张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被告马亮、张琳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以其二人住所地在沈阳市和平区为由提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及侵权地均为沈阳市和平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娜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