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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与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朱新建,陈娟,陈文建,杨晓燕,朱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439号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33号金融汇101、201、301室。负责人:刘爱东。被告: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山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建。被告: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张杨园村18组(石庄镇政府所属房屋内)。法定代表人:陈娟。被告: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西街。法定代表人:朱新建。被告:朱新建,男,汉族,1965年8月22生,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陈娟,女,汉族,1965年6月13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陈文建,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杨晓燕,女,汉族,1974年11月15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朱毅,男,汉族,1989年4月2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与被告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鼎公司)、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朱新建、陈娟、陈文建、杨晓燕、朱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农商行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盛鼎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50万元,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的逾期利息、复利1070705.30元,之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月利率千分之10.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盛鼎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6416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长城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村22组的房屋所有权(皋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皋国用2008第1670号、皋国用2009第155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变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长城公司、恒源公司、朱新建、陈娟、陈文建、杨晓燕、朱毅对被告盛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十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盛鼎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在2014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向被告盛鼎公司发放最高额度为75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同日,原告与被告长城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长城公司以其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为被告盛鼎公司在2014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办理融资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长城公司、恒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原告与被告朱新建、陈娟、陈文建、杨晓燕、朱毅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各保证人自愿为盛鼎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5月14日,原告向被告盛鼎公司发放了750万元借款。2015年5月12日、2015年11月11日,原告与八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现上述借款已到期,被告盛鼎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且拖欠逾期利息、复利。八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如皋市人民法院根据马爱林的申请,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申请人马爱林对盛鼎公司与恒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鉴于本案被告盛鼎公司、恒源公司在本案原告起诉之前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原告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如皋市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如皋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