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树兴与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兴,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928号原告:张树兴,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时军。原告张树兴与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树兴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树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张树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江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迅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