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美伦现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万事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美伦现代工贸有限公司,陕西万事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111号申请人:陕西美伦现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峰。被申请人:陕西万事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朔阳。申请人陕西美伦现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万事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财保6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美伦现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万事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49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我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xx银行账户,应冻结1749200元,已冻结82.54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财保66号民事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娄 李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