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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田东、马怀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东,马怀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田东,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马怀翠,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东与被执行人马怀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2016)鲁0403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怀翠在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南石东村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马怀翠在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南石东村的拆迁补偿款3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