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62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系中国工商银行城建支行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邱某,女,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系淮南市工人文化宫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乔延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