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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62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系中国工商银行城建支行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邱某,女,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系淮南市工人文化宫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乔延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