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6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中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江门新沛利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江门新沛利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1591550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东北路177号(滨海投资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李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光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门新沛利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00767339958B)。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堡棠路56号二幢三楼。法定代表人:张坚新。本院在执行浙江中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门新沛利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门新沛利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款236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春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