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解明胜、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明胜,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399号申请执行人:解明胜,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永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48904819Q(1-1)。法定代表人:王在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解明胜与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56580元。在执行中,我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解明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