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颖与户县庞光镇杨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户县庞光镇杨家堡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颖,户县庞光镇杨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户县庞光镇杨家堡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982号原告:杨颖,女,1987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户县庞光镇杨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睿康,主任。被告:户县庞光镇杨家堡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田力,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颖诉被告户县庞光镇杨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户县庞光镇杨家堡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贺小波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人民陪审员 赵丙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余俊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