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6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甲志与大连祥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志,大连祥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340号原告:王甲志,男,1979年4月29日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女,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祥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高浩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湖,男,系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义,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志与被告大连祥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134元,退回原告1134元。审 判 长 刘 申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柳 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