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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舒明来、舒正龙等与和县西埠镇聂兴圩村委会外北自然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明来,舒正龙,王永胶,舒某,和县西埠镇聂兴圩村委会外北自然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911号原告:舒明来,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舒正龙,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永胶,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舒某。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西埠镇聂兴圩村委会外北自然村,住所地和县西埠镇聂兴圩村委会外北自然村。代表人:李伦友,该队队长。原告舒明来等诉被告和县西埠镇聂兴圩村委会外北自然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舒明来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明来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明来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舒明来等负担。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