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滕金才诉李庄镇华埠二村村民委员会、王孝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金才,李庄镇华埠二村村民委员会,王孝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949号原告:滕金才,男,1948年6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华埠二村。被告:李庄镇华埠二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小明。被告:王孝东,男,成年,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华埠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金才诉被告李庄镇华埠二村村民委员会、王孝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金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金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滕金才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雨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