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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建锋与冯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锋,冯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155号原告:任建锋,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冯海强,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原告任建锋与被告冯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查明,2016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借款借据上载明“今借到任建锋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23日至2016年10月23日,月利息1.2%,如逾期加收10%的违约金。”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冯海强于2017年6月15日前偿还原告任建锋本金35万元;二、对上述款项,如被告冯海强逾期不能偿还,则被告冯海强应按照本金35万元,自2016年10月23日起按照月息1.2分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任建锋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