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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钟泉茹与陈清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陈清荣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769号原告:钟某,女,200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理人:钟瑞(系钟某父亲),男,住址同上。被告:陈清荣,男,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清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钟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钟某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