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钟泉茹与陈清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陈清荣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769号原告:钟某,女,200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理人:钟瑞(系钟某父亲),男,住址同上。被告:陈清荣,男,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清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钟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钟某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