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韩淑敏与马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敏,马振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307号原告:韩淑敏,现住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振波,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淑敏与被告马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淑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