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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韩淑敏与马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敏,马振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307号原告:韩淑敏,现住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振波,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淑敏与被告马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淑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