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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256张泽亮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亮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03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泽亮,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兴市,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德兴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泽亮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东伟、被告人张泽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凌晨1时至2时间,被告人张泽亮先后至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红旗大街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蒋王营业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蒋王支行ATM机,试图将面值百元大小的白纸片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再套取出人民币,尝试未果后将饮料倒入ATM机的凹槽内,导致上述单位的3台A**机内部系统损坏。经估价鉴定,3台A**机的修复价格合计人民币98263元。被告人张泽亮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王某、许某、吴某的证言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维修发票、情况说明、客户服务报告、设备检测报告,扬州市邗江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泽亮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泽亮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泽亮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泽亮退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蒋王支行人民币九万四千一百三十三元,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蒋王营业所人民币四千一百三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天龙人民陪审员  薛在泉人民陪审员  薛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慧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