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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何美先与王闯明、滑县君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先,王闯明,滑县君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181号原告何美先,女,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王进耀,濮阳大庆路街道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王闯明,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滑县君发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滑县白道口镇石佛三叉路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地址:安阳市滑县道口镇滑州路西段路南。负责人李世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美先诉王闯明、滑县君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美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美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万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