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华,白顺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733号原告:任建华,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系原告配偶),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被告:白顺英,女,汉族,1953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任建华与被告白顺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任建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任建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任建华负担。审判员 乐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