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苍溪县元坝镇玉台页岩砖厂与白治安、韩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溪县元坝镇玉台页岩砖厂,白治安,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元坝镇玉台页岩砖厂。被执行人白治安。被执行人韩军。本院在执行苍溪县元坝镇玉台页岩砖厂与白治安、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元坝镇玉台页岩砖厂同意被执行人白治安、韩军各承担一半,白治安承担的部分已全部履行,韩军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术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