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3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坤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300号之二原告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明富,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苏铭。委托代理人田毅,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7元,减半收取4523.5元,由原告四川浩天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河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虹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