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90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文菊、何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菊,何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90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陈文菊,女,汉族,1978年9月19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何冬,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的(2016)皖01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冬的银行存款1274.75元或扣留、提取何冬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解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