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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秦小全、郭王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小全,郭王路,山东郓城申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19号申请人:秦小全,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申请人:郭王路,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郭利超,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二申请人秦小全、郭王路之子。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申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延国。申请人秦小全、郭王路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申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鲁R×××××号重型仓棚式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秦小全、郭王路以现金三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申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鲁R×××××号重型仓棚式货车就地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