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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贺凤娇与被告李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1028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凤娇,李忠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8民初241号原告:贺凤娇。被告:李忠和。原告贺凤娇与被告李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贺凤娇到庭参加诉讼,李忠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贺凤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忠和偿还贺凤娇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李忠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1日,李忠和以工程建设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贺凤娇借款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不超过半年,月息3分,贺凤娇将100000元借给李忠和,李忠和向贺凤娇出具借条。借款期满后,经贺凤娇多次催讨,李忠和并未向贺凤娇偿还借款,也未向贺凤娇支付利息。李忠和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贺凤娇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2.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3.贺凤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贺凤娇提供的证据1、2、3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忠和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贺凤娇借款100000元,李忠和于2014年10月21日向贺凤娇出具100000元的借条,贺凤娇于次日即2014年10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给李忠和。事后,经贺凤娇多次催讨,李忠和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贺凤娇依约借给李忠和100000元,李忠和向贺凤娇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贺凤娇催讨,李忠和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贺凤娇要求李忠和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贺凤娇要求李忠和支付按按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也未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认为,李忠和应从2017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6%向贺凤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本院对贺凤娇要求李忠和偿还贺凤娇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忠和应自2017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6%向贺凤娇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忠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凤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年利率6%从2017年3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忠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