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治兰与赵海青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兰,赵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兰。被执行人赵海青。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邢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邢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