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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治兰与赵海青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兰,赵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兰。被执行人赵海青。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邢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邢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