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洪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7刑初11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洪建,男,1986年4月1日生,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芬、书记员皮常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洪建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60665636)由广南县莲城镇膏塘苑驶往那浮村方向。20时29分许,王洪建驾驶车辆行驶至广南大道与桃源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洪建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46mg/100ml。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洪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洪建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广南县莲城镇膏塘苑小区驶往那浮村方向,20时29分,许行至广南大道与桃源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洪建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4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洪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现场查获及酒精检测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证人陆某、孙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洪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洪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洪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马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凤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