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合肥广力正泰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纽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广力正泰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纽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广力正泰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五金商城B02、101-108、201-208,组织机构代码69414634-5。法定代表人:朱爱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合肥纽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18号港汇广场B区商业A幢A-1308室,组织机构代码09932500-7。法定代表人:侯建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78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合肥纽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合肥纽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合肥广力正泰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7272.43元,利息338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9元,执行费120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纽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744.4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肥纽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94744.43元的财产;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合肥纽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收入94744.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