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贺松振与赵会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松振,赵会杰,韩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贺松振,男,生于195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赵会杰,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韩红亮,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执行贺松振申请执行赵会杰、韩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贺松振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并请求法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勇军执行员 贾慧政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