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闫勇与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勇,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214号之一原告:闫勇,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阳澄巷29号。法定代表人:闫俊,该公司经理。原告闫勇与被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何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张 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