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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春娟与战中臣、王淑俭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娟,战中臣,王淑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娟,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战中臣,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王淑俭,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本院在执行李春娟与战中臣、王淑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战中臣、王淑俭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战中臣、王淑俭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李春娟未受偿金额为1607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