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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束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顾某,女,1990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束某,男,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顾某与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大刘民初字第0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分期还款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