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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行审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见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2行审27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西路隔岸垟巷38号。法定代表人卢更生,局长。被执行人龙见勇,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违法行为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温鹿市监处字[201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9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龙见勇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6048.91元,上缴财政。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以逾期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加处罚款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温鹿市监处字[2016]7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加处罚款16048.91元项的申请。审 判 长  麻永和代理审判员  侯璐琼人民陪审员  郑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纯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