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45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徐某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李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