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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耀东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选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耀东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中选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989号原告:耀东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与天山南路交口万新招商中心大楼4楼419-9室。法定代表人:张芳,董事长。被告:天津市中选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一经路12号。法定代表人:贾永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义,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耀东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选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并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津0110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津02民终107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重新立案。原告耀东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耀东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耀东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原告耀东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亚玲人民陪审员  崔建材人民陪审员  崔兆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史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