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84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忠明、黄奇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明,黄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4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忠明,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黄奇勇,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现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执84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奇勇所有的房地产、车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黄奇勇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执8419号之三诸暨市车管所: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忠明与被执行人黄奇勇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的(2016)浙0681执841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被执行人黄奇勇所有的牌号为浙D×××××的车辆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周培洪电话:0575--87282375二○一七年六月一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号(2016)浙0681执8419号之三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解封)受送达人诸暨市车管所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周培洪送达人:周培洪、楼杨奎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