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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加准与缪爱真、张帮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准,缪爱真,张帮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1946号原告:陈加准,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缪爱真,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张帮调,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陈加准与被告缪爱真、张帮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加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加准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宝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乃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