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加准与缪爱真、张帮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准,缪爱真,张帮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1946号原告:陈加准,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缪爱真,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张帮调,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陈加准与被告缪爱真、张帮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加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加准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宝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乃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