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与遵义斌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遵义斌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486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程世龙。被执行人:遵义斌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表人赵有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斌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遵义斌帆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遵义斌帆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2017年5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逾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遵义斌帆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25327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6执48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 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