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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64吴国芳与陈金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芳,陈金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160号原告:吴国芳,女,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锋,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负责人不详。原告吴国芳诉被告陈金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吴国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吴国芳负担。审判员  孙良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顾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