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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6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莲笑与江门市海都鱼翅海鲜酒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笑,江门市海都鱼翅海鲜酒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6054号原告:张莲笑,女,1952年10月9日,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江门市海都鱼翅海鲜酒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建设路196号6楼。法定代表人:苏嘉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张莲笑诉被告江门市海都鱼翅海鲜酒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莲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海都鱼翅海鲜酒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莲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莲笑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 珊审 判 员  王文锋人民陪审员  李樊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潘颖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