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人锦与瑞金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人锦,瑞金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110号原告杨人锦,男,1949年4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杨辉、刘科深,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金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2491960275L。法定代表人谢小东,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格、赖洁,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人锦诉被告瑞金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人锦于2017年6月1日以希望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瑞金市人民医院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杨人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人锦撤回对被告瑞金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人锦承担。审判员 李铭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