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平邑县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孙令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邑县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孙令秀,张贵安,英占峰,张贵莉,英占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6民初1020号原告:山东平邑县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被告:张建,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被告:孙令秀,女,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被告:张贵安,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被告:英占峰,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被告:张贵莉,女,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被告:英占启,男,1960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原告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孙令秀、张贵安、英占峰、张贵莉、英占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令秀、张贵安、英占峰、张贵莉、英占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建立即偿还所借原告人民币192671.64元以及利息;2、判决被告孙令秀、张贵安、英占峰、张贵莉、英占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和其它费用及违约金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建于2014年3月20日在原山东省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单位柏林信用社借款19.5万元,月利率11.5000‰,到期日为2015年3月10日,并由被告孙令秀、张贵安、英占峰、张贵莉、英占启提供担保,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建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孙令秀、张贵安、英占峰、张贵莉、英占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建辩称,借款是事实,希望能留一下充足的时间归还。被告孙令秀、张贵安、英占峰、张贵莉、英占启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及担保关系,并向被告张建交付全部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3月20日被告张建与山东省平邑县柏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山东省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被告授信19.5万元,期限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0日,该借款同时由被告孙令秀、张贵安、英占峰、张贵莉、英占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当日,原告将全部借款交付给被告张建使用。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签订后,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28.36元,尚欠借款本金192671.64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要,被告拖欠不还。另查明,2015年原山东省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散,于2015年11月12日成立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省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债权债务由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张建向原山东省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双方有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除应归还本息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孙令秀、张贵安、英占峰、张贵莉、英占启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2671.64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并按约定加付50%逾期利息;二、对上述给付内容,被告孙令秀、张贵安、英占峰、张贵莉、英占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7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爱涛人民陪审员 金明涛人民陪审员 邢亚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东长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