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月领与刘江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领,刘江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7民初1758号原告:李月领,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江红,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李月领诉被告刘江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月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江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月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986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00元(从2017年3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算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我在被告工地干活,完工后,被告欠我工资98694元,约定于2017年农历2月份付清,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刘江红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李月领提交的欠条能够证实被告刘江红欠原告李月领工资情况,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6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刘江红欠原告李月领工资98694元,并向原告李月领出具了欠条,经原告李月领催要,双方最终约定至2017年农历2月份付清,但被告刘江红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刘江红欠原告李月领劳动报酬9869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江红未及时支付原告李月领劳动报酬,其行为违反了约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李月领要求被告刘江红支付劳动报酬98694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江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江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月领劳动报酬98694元;二、驳回原告李月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被告刘江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瑞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