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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子玲与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玲,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137号原告:赵子玲,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法定代表人:张兴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娟,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玲与被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明婧 关注公众号“”